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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27)

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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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8回忆版,单选)

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虚伪表示

【难度】★★★

【答案】C。解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丙在2015年1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并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丙不能主张无效。A、B俩项正确,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在2015年10月1日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买方乙不可能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乙将不能履行乙丙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丙不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乙自始履行不能。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本题中,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导致丙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丙享有合同解除权,且可以要求乙违约损害赔偿。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