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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三/10.单选)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认识错误
【难度】★★
【答案】D。解析: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若想撤销该合同,需具备法定的可撤销事由,认识错误并不包括在可撤销事由范围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注意,重大误解必须是对标的物本身产生的错误认识,本题中,陈老伯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误将拟购买商品房周边的“轨道交通”理解为地铁,实际上该“轨道交通”不是地铁而是城市铁路,属于对标的物周边的城市公共交通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并非标的物本身的属性,陈老伯的此种认识错误,不应构成重大误解,从而主张合同撤销。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开发商并没有利用优势或利用陈老伯没有经验,也不存在陈老伯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并不会导致显失公平。C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且无论宣传还是合同约定,并未区分地铁线路和铁路线路,而该19号轨道交通线属于地铁还是铁路系公开信息,更非开发商所能决定,陈老伯也未曾明确表示他需要的是地铁线路而非铁路线路,故陈老伯对标的物周边公共交通配套属性的错误认识,不是开发商导致的,开发商既没有编造行为,也没有隐瞒行为,故不构成欺诈。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