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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考点】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制
【难度】★★
【答案】A。解析:由于甲公司持股70%,因此甲公司是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本题中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股东甲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未经股东会决议,将本属于零盛公司的财产擅自转移出去,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零盛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否认了零盛公司的独立人格。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大股东操纵公司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股东甲和零盛公司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项正确,当选。
B、C两项都强调了乙公司的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B、C两项错误,不当选。
人格否认制只是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殊例外制度,通过暂时的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进而追究滥用股东的责任也能够保护到公司债权人丙的利益,而不一定非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保障。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