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
【考点】票据的变造
【答案】AC
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本题中丙将汇票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甲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A项正确,当选。
乙的签章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即应向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丙、丁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之间的关系。根据《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票据的变造,而第九条的规定的是更改,更改不同于变造,更改是指直接涂改、删改等,其行为主体只能是享有更改权的人,享有更改权的人只能是原记载人,而变造是无法或者难以确认票据被更改,其行为主体只能是不享有更改权的人。本题中丙将该汇票金额更改,他不是享有更改权的人,其行为性质属于变造,故本题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分析处理。
故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