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多选题)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答案】ABC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第一项争议即是围绕本条规定而展开,而本条规定的因长期闲置而无偿收回使用权属于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行为,故相应的纠纷为行政争议。A项正确,当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行使土地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故相应的纠纷为民事争议。B项正确,当选。
土地纠纷包括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行政争议,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第一项纠纷属于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项正确,当选。
而第二项纠纷为民事争议,可由政府予以行政调解,但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