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考点】保证
【答案】A
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三笔还款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保证期间届满日分别为2013年1月31日、3月1日、4月1日。甲公司只在2013年3月15日主张保证责任,则丙公司仅保证第三笔300万元主债权,前两笔主债的保证责任消灭。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乙公司擅自展期,但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依然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然存在。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