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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7.28)

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7.28)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参考答案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事实行为;行政赔偿

【答案】B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必须有行政法上的前置性义务,且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该义务。本题中,甲并不存在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这一前提,城管局的扣押行为不是为了达到义务履行的状态,而是为了制止甲的违法行为,对其物品予以暂时性扣押,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的虽不创设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但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与行政主体的意思无关。本案中,行政主体即城管局,它所实施的扣押行为是出于整顿市容的目的,避免甲随地摆摊卖“麻辣烫”的行为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而城管执法人员李某殴打甲的行为虽然是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但这种后果与城管局实施扣押行为的意思无关,而且李某的殴打行为并不是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因此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它与城管局扣押物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B项正确,当选。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无本质联系,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事实行为致人权益损害的也要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