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考点】自然人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A、B两项错误,不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