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参考答案
【考点】复代理
【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故该复代理有效。A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只有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甲、丙之间代理关系的,才直接约束甲和丁。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丙应当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C项正确,当选。
D项中,丙与戊之间为独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委托代理等关系,因而无需披露,丁也不可行使丙对戊的权利。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