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参考答案
【考点】合同成立的条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条文,自然人借款为实践性合同,李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合同生效。虽然出借人没签字,但有实际的履行行为,故借款合同成立,方某应返还借款,非返还不当得利。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在保证中,虽然保证协议没有李某签字,但是张某单方提交书面保证,李某没有表示反对,则保证合同生效,故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正确,当选。
抵押合同中,因刘某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接收行为表明其接受了刘某提供的抵押。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故刘某应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