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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2020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上海市公务员局 | 2019-11-05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报考者必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方有资格于2020年2月10日9:00至2月14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将自动禁止该考生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将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根据招录机关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将于2020年5月在公务员招录笔试合格考生中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未被第一轮职位录用的考生可及时了解或浏览市公务员局在网上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中,根据招录机关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和公安机关特警职位除外)。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当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比例未达到1:3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本专业类别考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仍达不到1:3比例时,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工作全部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上海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统一公布。

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职位,应组织现有通过职位资格审核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经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团市委选拔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3月8日(公安机关因招录人数较多,经批准面试时间可适当延长)。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机关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可于2020年2月26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机关将不再另行通知。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个别职位拟录用人数与面试实际人数低于1:3比例的,招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招,考生面试成绩一般应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3、问:2020年应届毕业生录用后,何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20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违纪违规的处理

1、问:考生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考生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问:考生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考生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20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2、问:本次公务员招考与本市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19年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本次考试是否提供辅导教材、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生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咨询时间:11月6日至11月12日9:00-17:00

原标题:上海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http://www.shacs.gov.cn/CivilServants/CivilServantsDetail/abcc498d-7015-41c3-aad6-272709a98b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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