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试、专业能力测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在面试后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将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一般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的考生,携带本人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吴江区、各县市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体检后续环节事项,考生耐心等待电话通知。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政审)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由操作单位联系考生。
八、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先锋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领取《录用通知书》。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录用人员须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参考。
2.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务员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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