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录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查实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定的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今年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面向社会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含政法专项编制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选调生录用后驻村),全部到南疆四地州农村幼儿园支教一年。支教考核合格后,支教人员回原招录机关(单位)工作。支教考核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公务员登记的主要依据。
按照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新人社发【2010】145号),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重点学习双语。
(十一)补录。
针对录用后的空缺职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适时发布公告开展补录工作。
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职位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联系电话,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