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
第七条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配备额度内提出,按程序经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九条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
第十条 应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从事执法执勤岗位的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本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学历;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七)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和在精神文明、志愿服务方面受到表彰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优先聘用的人员。
应聘时学历为高中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以后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五)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被招聘到该公安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的;
(四)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七)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休息休假、保险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合同规定的工资报酬,享受相应保险福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和公安机关的荣誉、形象;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
(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