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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通知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0-10-20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八条  辅警按照岗位分类履行以下职责:

(一)文职辅警主要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二)勤务辅警主要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协助开展辖区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社区服务等工作。

辅警的具体岗位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其中文职辅警中符合当地政府特殊人才计划引进条件的,薪酬待遇应执行人才引进使用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辅警履职期间,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辅警离职时,应当将制式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归还配发单位。

第二十四条  勤务辅警在履职期间,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协助公安民警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  辅警实行分类管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编制分别核定,未经考录勤务辅警不能转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中执法执勤类辅警可以按规定程序转为社区(驻村)辅警。

第二十七条  辅警建立层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以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享受同层级薪酬待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教育训练纳入教育训练工作规划,由教育训练部门或者辅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辅警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辅警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与反馈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奖励和抚恤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辅警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省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省定向招录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辅警。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且符合入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报考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参加辅警招录时,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辅警在执行公务期间,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或者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依法享受相关伤残待遇,同等享受公安机关对伤残民警的优抚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辅警管理相关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辅警履行职责时,履职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辅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当事辅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进行中〗

文章来源: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0/9/30/art_414_2860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