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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通知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0-10-20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将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www.jxrd.gov.cn)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箱:jxrdfgw@126.com

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1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关于《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9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叶国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平安江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9年底,我省在岗辅警数量接近全省公安民警数量。但是,由于辅警岗位从一开始就存在的职业身份不清、待遇保障不高、发展前景不明、管理机制不全等问题,一直严重影响着辅警队伍的稳定、素质的提升、作用的发挥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的形象。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辅警管理工作,将规范辅警管理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部署和安排。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规范公安机关辅警管理的意见;2017年8月,我省也下发了相关实施意见;2019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并印发了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地方立法,推动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天津、山西、深圳制定出台了辅警条例,江苏、湖南、安徽、河南、宁夏等15个省(市、区)确定2020年完成地方立法计划。

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的工作力度,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2020年年初把制定《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增列为2020年度地方立法项目。

二、起草过程

条例被增列为省政府立法项目后,省公安厅组织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提交省司法厅审查修改。

在审查修改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有关专工委、省公安厅深入到九江市、宜春市等地调研,赴广东省深圳市学习考察;多次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等相关部门和省法律顾问团的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会商和论证,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草案。2020年8月18日,第5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草案起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推动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一)明确职业性质。明确辅警是依据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职业化、专业化辅助力量,是新时代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建立政府编制计划、部门分工负责、公安管理使用的辅警队伍管理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用人计划以及各项保障措施。根据我省的实际,明确辅警额度按照不高于公安机关现有警力1∶1的比例配备。县级以上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公安机关做好辅警相关管理工作。

(三)规范人员招聘。明确辅警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由各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聘。按照建设高素质队伍的要求,规定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辅警人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放宽条件的,应在合同聘用期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否则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四)明晰权利义务。明确辅警招聘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休息休假、保险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辅警劳动报酬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使用单位应当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强化管理监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辅警实行分类管理、层级化管理和教育训练机制,列明辅警退出情形。根据辅警职责性质,对辅警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明确本省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名额向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优秀辅警定向招录。

(六)完善职业保障。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对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辅警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辅警因公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报考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时,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七)明确法律责任。规定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辅警管理相关制度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辅警履行职责时,履职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辅警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向辅警追偿。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和抚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职业化正规化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据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根据职责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农村)辅警。

第四条  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职业化、专业化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建立政府编制计划、部门分工负责、公安管理使用的辅警队伍管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用人计划以及各项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公安机关做好辅警招录、经费保障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辅警配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根据我省公安系统警力规模和工作实际需要,按不高于公安机关现有警力1∶1的比例核定全省配备总额。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辅助机关行政工作的辅警以文职辅警为主,严格控制配备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研究确定省本级以及各设区市辅警配备量化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辅警配备量化额度,统一调配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的辅警配备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辅警配备量化额度内,根据需要提出本地辅警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