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鲁甸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简称“文职辅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性质
本次共招聘48人(其中:43人面向社会招聘;5人面向在鲁甸县公安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详见招聘简章。
招聘岗位为在鲁甸县公安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和从事纪检监察辅助工作的文职辅警。文职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纳入编制管理,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三、用工方式及待遇
文职辅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公安机关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后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县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
3.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87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出生);
4.户籍要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文职辅警限鲁甸县户籍(含父母、配偶一方为鲁甸县户籍的或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从事纪检监察辅助工作的文职辅警限云南省户籍;
5.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
6.自愿从事文职辅警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
7.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纹身;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9.面向鲁甸县公安局在职辅警招聘岗位的,应当在鲁甸县公安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满3年以上(即2019年3月25日以前在鲁甸县公安局工作至今的);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患有癫痫、传染疾病等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7.家庭主要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8.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9.近亲属参加、组织、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10.受过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11.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