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
1、拟聘用人员自正式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消防大队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县消防大队组织被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90日(即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管理
1、被聘用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灭火救援基本理论、政策和知识,掌握灭火救援技术、战术和指挥方法;
(2)火灾扑救;
(3)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4)协助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品化学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19”接、受警;
(6)消防车、消防船艇驾驶;
(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按照下列要求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1)按照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要求参加政治学习,培养忠贞品质、坚强意志和优良作风;
(2)身体条件达到《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3)业务技能达到消防员相应职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按照《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参加执勤备战相关工作;日常休息实行轮休值班制;
(5)集中食宿,并按照《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严谨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3、实行等级管理和全面考核,评定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资等级、奖惩、任职、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八、聘用人员的保障
1、工资和福利待遇:试用期2000元/月,正式入职工资标准2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800元/月),伙食费参照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不发放给个人)。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金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政府专职消防员自己负担。
3、因工作成绩突出,参照应急救援消防队伍同等条件评功评奖,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在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上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食宿在单位,日常休息采取轮休值班制,每月8天,国家法定假日不安排休假,入职满一年每年可享受10天公休假。
6、工作地点:县消防大队、鲁溪、澧溪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他队站。
九、监督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原标题:2018年武宁县消防大队关于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公告
点击下载>>>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