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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2020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20-02-27

试题回顾5(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9.4,四川省属):

(单选)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丙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

女戊(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是( )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乙作为甲的妻子有继承权,丁作为甲的婚生子女有继承权。戊作为甲的无抚养关系继子女故无继承权,所以戊没有继承权。所以甲的继承人只有乙和丁。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回顾5(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9.4,四川省属)

(单选)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登记人

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年张某去世,该房屋由王某独自

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B.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D.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答案】B。解析: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儿子小张作为张某的继承人,都对房子享有继承权,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故本题答案为B。

知识点3: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试题回顾(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7.4,四川省属):

(判断)遗嘱人甲遭遇意外,生命垂危,身边只有15岁的乙,乙可以成为甲的口头遗嘱见证人。

【答案】错误。解析:《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只有乙不行,且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知识点4:遗产债务的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