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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检考试笔试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

2020法检考试笔试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20-10-14

三、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1.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效力如何?答案是一样大。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是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效力如何?答案也是一样大。

产生冲突之后第一步找小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只能提出意见不能裁决,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认为要适用地方性法规,便直接适用,相当于认为别人家的孩子做得对,如果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那就不能直接用,相当于认为自己家孩子做得对,存在偏袒的嫌疑。那得找一个更大的领导全人常去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

2.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后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省级政

府规章优于地级市的政府规章。

如何理解?

全国性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省法规优先于市法规。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

法的渊源及其分类,重点把握正式渊源对应的制定主体,不要张冠李戴;根据画的效力层次分布图比较正式渊源的效力大小,以及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产生冲突了争议如何解决。内容难度不大,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的渊源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抓住核心法的渊源各个种类的创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