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永泰县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决定在辖区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46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有关涉及专业技术、港澳台侨、工青妇等领域人民陪审员10名,通过随机抽选确定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3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且具备履职条件的;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较高威望;
4.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四)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方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提出报名申请。
(二)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推荐公民报名人民陪审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三)随机抽取
从永泰县辖区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上述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名额数总和,不超过本次选任名额总数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