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现有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就202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轮选任人民陪审员6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48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一般以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为宜;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人民陪审工作;
6.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7.能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8.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