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名额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经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为160名,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为142名。
(二)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路桥区司法局会同路桥区人民法院和路桥区公安分局从路桥区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因审判工作需要,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求其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在取得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群众性自治组织书面同意后,以个人名义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资格审查、确定人选
1.对于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和组织推荐、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路桥区司法局会同路桥区人民法院、路桥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进行资格审查、考察。
2.路桥区司法局会同路桥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若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数超过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的,将从通过资格审查的该部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