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阳江市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选任名额
结合我市实际,经商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阳江市人民监督员40名(含留任)。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6月至2027年6月。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有一定的履职保障时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以个人申请、单位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1、报名时间:2022年4月1日至5月10日。
2、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