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成都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200名。其中,市人民检察院直属人民监督员16名;各区(市)县(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辖区内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8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1999年4月11日以前出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3.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丧失行为能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6月至2027年5月(以具体任免时间为准)。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