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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夏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388人)

2021宁夏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388人)

五、笔试

(一)笔试内容与科目

笔试主要测试法律知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及与书记员工作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笔试科目为《书记员能力测试》,分值150分。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星期六),地点另行通知,具体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请随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告)。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其他要求以笔试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为准。

(三)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分别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划定

笔试结束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分别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与笔试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减少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六、资格复审

(一)面试前复审。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拟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通过的面试人员名单分别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检察”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不再递补参加面试人员。

(四)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七、面试

(一)面试分别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统

筹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面试实施单位提前三天发布面试公告,通知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面试的方式由各面试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重点测评考生与岗位相适应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变、情绪控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

(三)面试满分为150分。面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90分,面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

八、技能测试

(一)各招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试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可采取听打、看打、模拟庭审记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试考生打字记录速度和准确率。

(二)技能测试满分为150分,最低分数控制线为90分。技能测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

九、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无加试技能测试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加试技能测试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30%+技能测试成绩×20%。

(二)考试总成绩将分别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十、体检

(一)体检工作分别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各招聘用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宁夏公务员录用体检复检程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技能测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未进入体检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