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本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职责
(一)招聘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2名
岗位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记录及配合执行法官从事诉讼保全、异议复议和执行实施等。
(二)招聘劳动合同制书记员4名
岗位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招聘岗位基本条件要求
(一)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基本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专业技能,遵守法律和从业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
6.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4年6月2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1992年6月2日之后出生);
7.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协助法官释法答疑、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工作、草拟法律文书、开展调研等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8.熟悉计算机操作;
9.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基本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遵守法律和从业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以法律专业报考的,应当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法律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以非法律专业报考的,应当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
6.计算机每分钟录入中文正确字数不少于50字;
7.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4年6月2日之后出生);
8.具备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开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担任案件整理过程中的记录、复印、校对和送达以及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9.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应届毕业生须于8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学历的毕业证书。各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详见附件招聘岗位表。
(三)不予聘用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一经发现,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聘用后构成任职回避关系的;
6.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或近2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机关雇员公开招聘中违约、不守承诺的人员;
7.其他不宜担任司法辅助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