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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2.1)

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2.1)

2017年5月,甲公司为了扩展公司业务,计划和已上市的乙公司以及职业投资人李某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下列想法哪一个是可行的?(单选题)

A.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也可以设立普通合伙

B.乙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不能成为合伙人

C.李某不得用劳务出资

D.如果日后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破产后至少有一位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限制了五类主体作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主要基于此五类主体代表了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公益利益,但他们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是不受限制的。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说明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判断合伙人李某能否用劳务出资,首先需要判断李某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本题中,唯一能确认的是乙公司是有限合伙人,李某的身份无法确认,有可能是有限合伙人也有可能是普通合伙人,C项否定李某用劳务出资,等于直接否认了李某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机会。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所以合伙企业破产后,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