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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必看(122个)

2018年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必看(122个)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18-01-16

【101】根据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公安机关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采取拘传措施。这种说法是否正确?(2)刑事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采取的有哪几种?

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审批机关答案要点:(1)错误(1分)。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采取拘传措施。(2)拘传(1分)、取保候审(1分)、监视居住(1分)、拘留(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9条、第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

【10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简要回答逮捕的适用条件。(2)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采取哪些刑事强制措施?

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的适用条件答案要点:(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1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1分),应即依法逮捕。(2)取保候审(1分)或者监视居住(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

【103】根据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对正在预备犯罪,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吗?(2)对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吗?(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答: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赔偿的范围答案要点:(1)可以采取刑事拘留。(1分)(2)可以采取刑事拘留。(1分)(3)其后决定撤销案件(1分)、不起诉(1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1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

【104】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因在其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且身份不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对该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可以采取什么刑事强制措施?(2)假设经侦查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国家赔偿义务?(3)假设该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殴打、虐待,具有什么情形时公安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该犯罪嫌疑人因受殴打、虐待而死亡的,哪些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答案要点:(1)取保候审(1分)或者监视居住(1分)。(2)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1分)(3)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义务(1分)。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项、第6条第2款、第2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第5项

【105】请列举出五种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

答:侦查措施的种类答案要点:(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物证、书证;(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7)鉴定;(8)辨认;(9)通缉。(回答出1种得1分,回答出5种即得满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10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可以在什么地点进行?(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的,可以在什么地点进行?

答:讯问、询问的基本要求答案要点:(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1分)或者到他的住处(1分)进行。(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1分)或者住处(1分)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97条第1款

【107】简要回答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代为执行的刑罚种类。

答:刑罚的执行机关答案要点:(1)管制(1分)、拘役(1分)、剥夺政治权利(1分)、对外国人驱逐出境(1分)由公安机关执行。(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1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第336条第1款、第2款

【108】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谁是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谁是赔偿义务机关?(3)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为什么?(4)赔偿请求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答案要点:(1)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分)(2)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分)(3)不可以(1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1分)(4)不可以(1分)。赔偿请求人应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

【109】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因对公民违法实施刑事拘留而应给予国家赔偿的,如何计算赔偿金?(2)对公民因受到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而应赔偿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对减少的收入应当如何计算?

答: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答案要点:(1)被违法拘留,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2)对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1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1款第1项

【110】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

答: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11】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12】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13】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14】行政诉讼期间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答: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15】国家需要向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几种情形?

答:刑讯逼供或暴力手段等造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6】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原则。

【117】宪法怎样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答: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18】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期待当事人履行原则;尽量减少损失原则;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

【119】简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答: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20】简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答: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1】案情:民警张甲、张乙在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一经营户王三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依法拟对王三处以50元行政罚款。 问题:请简述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答:(1)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2)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3)听取并核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为面额四千元以上。据此,本题中张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般不具有立即付诸实施的性质,而是将来的不利行为,从威胁发生到将威胁内容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所使用的暴力侵害则是能够当场付诸实施的,被害人如果拒绝交出财物,就会立即遭到伤害或杀害。

②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某个时间;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③威胁的内容有无暴力性。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通常不具有人身侵害的暴力性内容即使具有,也不具有当场性,常是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内容;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人身侵害的内容。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本题中张某拿出100元假币强迫司机钱某接受,但这100元假币是张某用来付出租车费的,而非商品,因而谈不上强买强卖商品;张某并未强迫不愿为其服务的钱某为其开车,更没有硬拉、强迫别人坐其开的出租车,因而谈不上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4)综上所述,本题中张某以当场打死钱某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