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和待遇
应聘人员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荔湾区公安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标准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临聘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咨询电话:,联系人:王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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