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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岑巩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公告(6人)

2020贵州岑巩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公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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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岑巩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公告(6人)已经发布,报名时间:5月14日至5月15日,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可携带所需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关注中公警法考试网获取更多贵州检察院招聘信息。


根据岑巩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岑巩县人民法院增补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的请示》《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增补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的请示》,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县法院1名、县检察院5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人员类别

此次公开招聘的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身份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参照2016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进行管理。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工作程序为现场报名和资格条件审查、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组织形式

招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招聘岗位和计划

具体情况请见附件《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职位与名额一览表》。

五、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20年5月7日前具有岑巩县户籍或岑巩籍生源的城乡居民。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体型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身高、体重、视力的具体要求条件见附件1);

4.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2年5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0年5月7日及以后出生,不超过附件1表中年龄要求);

5.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体要求条件请见附件1);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考: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政法机关、执法机关人员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8.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

六、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发布招聘简章

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栏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县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

(三)报名方式

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考生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中所规定的招聘对象、条件以及不得报考的情形后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的《报名信息表》;

2.本人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白底1寸免冠标准彩色照片4张;

5.报考人员如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6.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现场填写《加分申请表》申请加分,并提供加分依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公布时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报名工作结束后,尚未办理加分手续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加分。

(五)资格条件审查

由现场报名工作人员对照《招聘简章》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报考人员的身高条件进行查验,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招聘资格。

考生应随时关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相关考试科目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