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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监利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31人)

2020湖北监利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31人)

监利县人民政府 | 2020-05-18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监利县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2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后,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监利县司法局会同监利县人民法院、监利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