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塔城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职责
(一)招聘人数
招聘聘用制书记员4人,其中汉语系3人,哈萨克语系1人(详见附件1)。
(二)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人岗相适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第1日)。
3、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者、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4、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较强的文字速录能力。
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在公务员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除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9、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10、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11、系拟报考法院在职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近姻亲的;
12、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